图书馆读者守则  
图书馆读者守则


    2、图书借阅规则
    2.1借书证的领取与注销
    本校教职工凭本人的工作证办理借书证,学生凭各班报送的名册及本人学生证办理借书证。教职工调动,学生毕业、结业、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时,应交回借书证,加盖图书馆公章,才能办理离校手续。借书证只限本人,不得转借,如发现转借,在电脑上注销其借书户口,半月后,方准许申请重新办证。


    2.2借书册数与期限
    教职工每人可借书8册,借期为六个月。学生每人可借2册,学生借期为一个月。
    2.3借书手续
    读者在书库入口处凭本人借书证领取代书板进库.请按规定使用代书板,防止乱架现象,违 者扣押书证七天。读者借书时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,残缺等情况,需加盖标记章,以分清责任。否则按污损罚款规定处理。


    2.4逾期罚款规定
    借阅图书到期不还者,实行逾期罚款制度。超期图书每天每册罚款0.10元,未办理罚款手续者,停止借书。
    教职工因公外出或遇特殊情况,学生须外出实习不能按时回校还书者,应在实习出发前 到馆办理有关手续,否则应按逾期处理。


    2.5赔书、损坏书刊赔偿规定
(1) 书刊遗失后,能购回同版本新书赔偿的每本书刊取加工费3元。
(2) 医学书籍按原价8-10倍赔偿。
(3) 其他文学、社会科学、自然科学图书,按原价3-5倍赔偿。
(4) 内部资料、工具书、外文书(刊)按原价5—8倍以上赔偿。
(5) 孤独本、单本书按原价10倍以上赔偿。
(6) 多卷成套图书,丢失其中一册,按整套图书赔偿。
(7) 凡是1984年版以前的书籍,按原价10倍以上赔偿。
(8) 书籍的条形码遗失按每条罚款3.00元处理,污损、批点、涂改、卷折书刊,轻者按每一处罚款0.50元处理,重者按第(2)、(3)条处理。
(9) 凡偷窃,撕割书刊者,按原价10倍以上重罚,同时写书面检查,学校通报,按学校规定处罚。
(10)读者遗失或损毁书刊,应主动说明情况,并在借书期限内办清赔偿手续,逾期不办者,暂停借书权利,并报有关方面处理。